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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爱婴医院
医疗投诉及纠纷首诉负责制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人可以到院办、纠纷办、护理部、党风办及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首次接待人为首诉责任人,必须先作好解释疏导工作和首诉记录,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报告投诉管理部门。
四、首诉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姓别、与患者关系、联系电话、投诉事由及投诉要求。
五、涉及收费、价格问题的投诉应当第一时间查明情况。确属收费、计价错误应立即纠正。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六、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应当立即采取会诊等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七、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八、匿名投诉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办理。
九、对于不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首诉责任人应主动引导投诉人向投诉管理部门投诉并将首诉记录移交管理部门处置。
十、首诉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处置不当,按医院有关管理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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